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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时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艾滋病故意传播行为最好按照普通刑事的、公共的或精神的卫生法律规定处理,而如果要设立一项新的犯罪,就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①该项犯罪应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专指艾滋病。做出判决时应谨慎并考虑到该种疾病(如性传播疾病)的可治愈性。

②需要说明举证的困难,例如可预见性(如被告知道他/她正准备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心理作用)、因果关系(如与另一种起因或接触方式相反,被告的行为确实感染了受害者)以及双方的意愿等。刑事责任,通常是根据个人明确自己行为的含义并对此做出自愿的和有意的选择的能力来确定的。

③立法范围应仅限于故意行为。在一些国家,不计后果、粗心大意、有意装糊涂的故意行为和不安全活动后的行为一样会被起诉,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能逃避由于拒绝做艾滋病病毒检测而应负的罪责。这种广泛的法定检测的鲁莽之处在于不清楚被告是否已预见到他/她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然而任何对检测施加影响的刑事规定都可能会作为制约因素而损害公共健康。

④应详细说明犯罪行为的结果。在一些国家,由于这些法律的威慑性质以及在证明危害方面可避免举证问题,立法惩罚了没有造成实际感染的危险行为。支持这种立法的主要论点是,当旨在改变行为的公共卫生措施失败后,在感染发生之前就应该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进行有效的干预。

⑤利用建立在科学证据基础上的客观标准来衡量相关行为的实际危险程度是很重要的。例如,早年因针对艾滋病病毒阳性者吐唾沫而引发的案例是不合适的,因为吐唾沫确实没有传播艾滋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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