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江苏省的一位女护士在微博上发表了“歧视”艾滋病人的言论,并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为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的理由大多是,护士也是人,当然有权力趋利避害,而反对的人则评价,艾滋病不会通过正常的医疗行为传播,医护工作者应该有一颗博爱之心,不应该“歧视”艾滋病人。对此,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呢?
我们怎么评价?可能不重要,毕竟个体意见很难统一,关键是官方怎么评价?怎么处理?
人们都有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普通人对艾滋病选择“敬而远之”当然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很大的恶性传染病,毕竟艾滋病至今尚无完全治愈的方法, 毕竟艾滋病还有各式各样的污名。
一定程度上,官方怎么评价代表的是对这件事“最专业”的评价。
那么,来看看官方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12月11日中午,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官方微博@常州12345 公开回应此事的调查结果:
当事人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讨,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当事人的不当言论严重违背医务人员职业精神,且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

官方的态度很明确,这名护士严重违反医护人员职业精神,并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已经严肃处理!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有明文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作为医护工作者,一方面应该努力的学好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尽量避免出错,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考虑及时上报,采取紧急阻断方案(PEP);
另一方面,医护工作者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对生命多一丝敬畏,艾滋病不会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工作接触传播,歧视艾滋病人,不利于艾滋病的防控工作。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