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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多次卖淫,女子被法院判刑

女子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仍然从事非法的卖淫活动,此举严重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最终被法院判刑。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艾滋病”的案件,一名云南籍女子阿芸(化名)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广州市越秀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阿荟(化名)被四川省攀枝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确认检测为HIV阳性,现为HIV感染者。阿荟在明知自己是HIV感染者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的卖淫活动,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阿荟在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魔方公寓某房正实施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避孕套13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阿荟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系HIV感染者并多次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荟明知自己感染HIV病毒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荟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阿荟的犯罪事实、性质、存在自首等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越秀法院一审对其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借着上边的这起“传播性病”案例,回答两个大家最近比较关心的问题:传播艾滋病是犯了什么罪?传播艾滋病的人最后都被判了几年?

毫无疑问,传播艾滋病是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传播性病、艾滋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事求是的讲,针对“传播性病罪”的定罪标准一般会考虑“嫌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综合进行评判。

通过查阅相关的“传播性病罪”案例发现,传播性病的案件考虑具体的案情,一般多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此,希望大家洁身自好,不要以身试险,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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