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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侵害11岁继女长达3年,并致其感染艾滋病,法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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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会有人对11岁的继女下手,强奸三年,并使其感染艾滋病,这到底是什么样的继父?法院判处其死刑,这名继父却还要辩驳,我们真是感到震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继父强奸幼女,被发现时已患艾滋


李艳(化名)的母亲刘芳(化名)给李艳洗澡时发现,李艳才11岁,竟出现出现下体化脓的情形,母亲赶紧带着李艳到医院检查。检查的结果让刘芳大吃一惊,李艳竟然患有艾滋病。

于是,在刘芳的逼问下,李艳向母亲道出了实情。李艳告诉母亲刘芳,其实,自从母亲刘芳与继父张力(化名)结婚以后。只要母亲刘芳加班不在家,继父就会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

继父第一次侵犯自己的时候,自己才八岁,当时母亲加班没在家,自己一个人在家看电视,继父突然脱掉自己的衣服,还继父威胁自己说,如果敢说出去就弄死自己。

自己就一直没敢将此事告诉母亲,后来,只要母亲一不在家,继父就要求自己和他一块儿睡觉。刘芳听到女儿的叙述以后,感到天崩地塌,自己怎么会嫁给这样一个禽兽?拉着女儿就到警局报案,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马逮捕了张力。

张力在警察的审讯中承认自己曾经李艳发生过关系,但是这是李艳自己同意的。而且自己对李艳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李艳说的三年之久,只有一年时间。

并且,张力说并不是故意将传染病传染给将艾滋病传给李艳的,只是当时没有做好措施,是疏忽大意导致的。法院驳回了张力的辩解,张力最终被判处死刑。

看完这个案件,我们每个人都会感到非常愤怒。张力作为李艳的继父,怎么忍心对一个年仅八岁的孩子下手?这简直禽兽不如,张力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

【律师说法】


一、张力强奸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触犯了什么罪名?

本案中,张力连续多年强奸自己的继女李艳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即违背了继女李艳的意志,强迫其与其发生性关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对张力的行为进行分析:

张力的强奸对象李艳属于未满12周岁的人,从前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张力第一次与李艳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李艳才年才年仅八岁。

根据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强奸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张力强奸的对象李艳就属于幼女,属于《刑法》应当特别保护的范围,张力对李艳的强奸属于强奸幼女的行为,应当根据强奸罪加重处罚。

张力连续多次强奸李艳,而且造成了李艳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在本案中,张力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还强奸李艳,不做任何的保护措施,导致李艳患上艾滋病。

虽然张力辩解说自己是出是由于疏忽大意,本意并不是故意将艾滋病传给张力,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两人在进行性交的过程中,艾滋病是极易进行传播的。

所以张力的辩解根本是站不住脚的,张力与李艳进行性交的过程中,明知自己可能会导致李艳被感染艾滋病,但是依然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强奸罪,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李艳被感染艾滋病,属于强奸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属于强奸罪的法重加定刑,应当对张力进行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与他人进行性交,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力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想象竞合,在想象竞合中择一重罪处。

张力对李艳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强奸罪,且满足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所以法院对张力判处死刑,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二、刘芳对女儿照顾不周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确实是由于刘芳的过失才给了张力可乘之机,让张力能接触到女儿李艳,刘芳作为李艳的法定监护人,具有保障李艳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可以说,刘芳作为监护人是失职的。

但是刘芳也在努力抚养李艳,不构成遗弃罪,对于刘芳检察院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刘芳以后更加细心照顾张艳。

综上,刘芳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不构成犯罪。

这也在提醒着我们,为人父母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要关心孩子的身体状况、生活状况,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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