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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侵犯,醒后浑身无力疑被下药,1200元和解后发现其有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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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男子在洗浴中心遭到同性猥亵,事后与对方达成和解,警方三天后的通知,却让他陷入极大恐慌。

男子遭同性猥亵,和解后发现其有艾滋病


徐先生在某个深夜,通过美团定了家洗浴中心的服务。凌晨两点多,在单间里休息的他突然惊醒,一名陌生男子正在抚摸他,徐先生想反抗却感到全身无力,无法动弹。

经历了漫长而折磨的四分钟之后,猥亵者终于离开了徐先生的床铺。而徐先生像被下了迷药一般昏昏沉沉的睡去,这次熟睡并没有给他带来安宁。

回想起昨晚发生的事情,徐先生意识到自己被侵犯,立即向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投诉这件事,在工作人员地协助下,徐先生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调查了监控。视频里该男子在洗浴中心四处晃荡,不停地巡视每个单间的顾客,最后,瞄上了徐先生。

警方很快锁定了该男子的身份信息,迅速将其抓捕归案。

审讯室里,该男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提出支付徐先生1200元作为赔偿的补偿方案,徐先生想尽快了结,就选择和解,收下了该男子的1200元。

就在徐先生认为自己可以走出这段阴影的时候,警方突然告知那名男子是艾滋病患者,这一通电话再次将他拉回到恐惧的深渊。

徐先生急忙前往医院,他正焦急地等待检查结果,不知道自己的命运终会如何。

【律师说法】


被侵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徐先生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恐惧。尽管艾滋病的传播主要通过性行为、母婴传播、使用感染的血液或使用不洁的注射器等方式,但这种信息仍然可以对他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一、该男子半夜跑去徐先生的隔间,对徐先生施行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淫秽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具体来说,这个"淫秽手段"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性器官或性感区进行触摸、抚摸等。

这个罪行的核心是侵犯他人身体自由和尊严的权利,同时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

在这个案件中,陌生男子在深夜闯入徐先生的单间,在徐先生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抚摸,这种行为无疑构成淫秽的手段。

猥亵罪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就需再进一步考虑。通常,如果侵害的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太可能构成犯罪。

但在猥亵罪中,法律并未对伤害的程度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以淫秽的手段侮辱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徐先生在事发后立即向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报告,并在警方到达后,与警方合作进行了调查,证明了他所受到的伤害是实质性的。

陌生男子的行为对徐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这是构成猥亵罪的重要因素,并且,还要考虑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刑法中,犯罪通常需要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本案的陌生男子选择在深夜,当徐先生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抚摸,这已经具备主观恶意的条件。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该男子对徐先生的行为构成猥亵罪。

二、徐先生和该男子已经达成和解,对否就能够免除该男子的刑事责任,不对其进行追究?

我国法律体系中,某些类型的罪行,例如轻微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为这些罪行被认为主要侵犯了个人权益,受害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罪行都可以通过和解来避免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是猥亵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者侮辱他人,对其进行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罪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仅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因此,受害人的态度,包括其是否同意和解,无法影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徐先生最后接受了1200元的赔偿并与犯罪行为人达成和解,但这不能免除后者的刑事责任。因为猥亵罪并非属于可由受害人谅解而免除刑事责任的罪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公诉案件,即使双方和解,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仍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猥亵罪属于公诉案件,尽管徐先生选择了和解,检察机关仍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一点再次强调了法律对性侵犯行为的严厉态度。

三、该男子作为艾滋病患者拥有什么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是否会加重处罚?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我国法律下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他们有权选择公开或保密他们的感染状况,并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除特定的医疗和公共卫生部门外,没有任何机构以及个人有权获取和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艾滋病毒感染状况,且不得因其感染状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当然,他们需要承担一些明确的义务。例如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使用保护措施,避免性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等,以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同时其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适当的治疗,以控制病毒复制和进一步感染。

并且艾滋病感染者需要向可能的性伴侣或其他可能接触到他们血液或体液的人告知自己的感染状况,便于他人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回到本案,作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警方在没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告知徐先生自己的艾滋病毒感染状况。

然而,他在洗浴中心对徐先生进行猥亵,已经严重违反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尽管通过抚摸的方式传播艾滋病的可能性非常低,但由于他的不当行为,面临的刑事责任判罚可能会加重。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性侵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受害人有权利且应当立即报警。

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多的公众教育,以提高人们对性侵犯、艾滋病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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