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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动递套的!”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被逼配合,如何定性?

【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大哥别伤害我,我配合!”

当女孩在遭遇危险的时候,有的人会奋力抵抗,誓死不从;但有的人会选择安全第一,先自保为自己赢得一线生机,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念。

当面对劫匪,女孩主动递套配合,避免二次伤害,属于紧急情况之下的权宜之计,但面对这种情况,那么劫匪性侵的罪名还是否成立呢?在法律层面会如何定性?

«——【·案发经过·】——»

女孩小琳(化名)正值24岁的青春年华,在一家自媒体公司做主播,待遇虽说不错,但是唯一不好的就是经常性会加班,没有男友的她每次只能独自回家,但是好在公司到家的距离并不算太远,经常走也习惯了,就慢慢放松了警惕,但是殊不知危险却悄悄来袭。

这天小琳像往常一样加班到凌晨下班,快到小区的时候却被恶人盯上了。男子张某是一名无业游民,从小就是远近闻名的败家子,步入社会后更是变本加利,家里托亲戚介绍的正经工作,总是好高骛远干两天就跑了,与小混混厮混在一起做一些小偷小摸的勾当,这天小琳不幸成为了男子张某的“猎物”。

小琳在快到小区的一个拐角处,被张某挡住去路,并用匕首抵住脖子,“别叫,否则我弄死你,乖乖把钱拿出来!”

小琳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本就胆小的她直接吓破了胆,直接瘫倒在地,乖乖就范,把钱包里的所有现金拿出来双手奉上,小琳以为这样做劫匪就能放过自己。

但是当张某看清小琳的样貌之后竟改变主意了,将她拖到附近的偏僻处,命她将裤子脱掉,小琳傻眼了,此时气温异常低,为了避免更大伤害,小琳不得已的情况下提出回自己家,家里暖和。

于是劫匪来到小琳家,期间小琳一直苦苦求饶都无济于事,小琳被逼之下将手指向床头的抽屉,恳请张某使用避孕套,就这样小琳在被逼无奈之下与张某发生了关系,虽是主动提出戴套,但心里却是极不情愿,是为了自保。

事后张某心满意足的离开,走的时候还不忘带走劫走钱财,小琳觉得自己受到极大侮辱,失财又失身,果断选择报了警。

警方火速展开调查,通过小区监控,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将其缉拿归案,面对小琳控告的强奸罪,张某却矢口否认,觉得是小琳主动提出带自己回家,并且主动递套的,就说明是自愿的,并不构成强奸罪。

«——【·以案释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一些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逼迫与其发生关系,并非自愿行为,但是女性在遭遇强奸时,女性的力量比男性薄弱很多,面对即将被害的定居,女性知道反抗也无济于事,只能想办法将自己的伤害值降到最低,就如同本案中小琳的做法,为避免二次伤害,主动配合劫匪的一些行为,并且主动递套,是否可以理解为自愿呢,强奸罪是否还成立?

面对这种情况众说纷纭,其实在法律层面小琳的被迫妥协,并不影响张某的罪名成立。

自愿行为是完全由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本案中小琳明显并不是主观意愿,而是在对方用匕首威胁之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得已而做出的“权宜之计”,并非心甘情愿。

为了自保主动递套,只是将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否则不小心怀孕将会给自己的身体以及身心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小琳在事后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找到犯罪嫌疑人,由此更能证明小琳并非自愿!

因此张某的强奸罪成立,而张某因为一时的冲动,将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手段威胁女性与其发生关系,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一定会付出代价!

«——【·结语·】——»

我们身处和平年代,但依旧有少数人因教育的缺失或其他原因,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我们不论何时都一定要有基本的安全意识,一人走夜路要提高警惕,深夜女性尽量不要单独外出,如遇不幸,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不要着急洗澡,否则会对之后的取证不利,第一时间寻求警方帮助!

作恶的人逃脱不了国法的惩治,不要一时冲动,用自己的余生来买单,每个人都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了未来的和谐社会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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