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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是否应该大数据公布名单?

谢邀,

不赞同

先说两个字:人权

第一、至于艾滋病患者恶意传染的,哪属于犯法,是侵犯了别人的人权,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理。

而不该一棒子去打死所有的艾滋病患者,让所有的艾滋病患者活在公众的注视(甚至歧视之下),虽然他们患病了,但是他们人权和所有人相同平等。

第二、一个人的犯罪和他的感染疾病可能有关系,但没必然关系,正常人也有杀人犯罪的,我们不能盯着个体,然后去评论一个群体,这是相当不负责任。

第三、公布了就能让所有人免于感染了?大错特错艾滋病患者,由于部分歧视,很多疑似病人不愿意去疾控确诊,就因为疾控有严格的保密机制他们才愿意去确诊。而你一公布,我想大部分人疑似感染都会选择不去确诊,这样把他们完全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这些人美确诊,自己也不确定是否感染,那对社会才是特别危险的。不可控的,我想那样的话,艾滋传染不但不会得到控制,反而可能会泛滥,像非洲很多国家感染率达到30%,这是相当恐怖的。

其实国家对这一块已经有很完善的管理措施,不管从保护人避免传染还是保护患者隐私,再或者是惩罚恶意传染。

补充一点相关法律规定: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患者应当及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2、根据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3、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艾滋病患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作为长期活动于医学检验领域的脱恐志愿者,大家若有什么问题需要分析帮助,可以通过公号【单杠】及知乎主页来找到我,专注于艾滋咨询、脱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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