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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或回归乙类传染病管理,对我们有何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肆虐近3年,随着其致病力逐渐减弱,近日全国各地的防控政策也随之调整:从广州率先取消全员核酸,到成都取消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再到浙江通告进出公共场所不再需要扫场所码,短短几日时间,各项措施正层层减码。

据第一财经12月4日晚报道,有专家表示,如今的奥密克戎变异株,虽然传染性变强,但毒力变弱,病死率已大大降低,98%以上的感染者属于无症状及轻症患者。从病毒及疾病特点看,当下再延续甲类管理的模式并不适宜。在全国已经完成基础免疫的条件下,按乙类管理已经不成为问题

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

也就是说,新冠肺炎本来就被国家划为乙类传染病,只不过在2020年初疫情爆发的时候,由于新冠来势汹汹,疫情初期在武汉的病死率比较高,并且当时人们对于新冠肺炎的认识还不够,所以采取了提级管理,按照甲类传染病去预防和控制。

如今,随着病毒毒性的降低,以及疫苗的普及,即便是将新冠回归乙类传染病管理,也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假如新冠回归乙类管理,对我们来说有何实质性影响吗?

首先,强制隔离将失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而对于乙类传染病,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地政府将不得对新冠感染者进行强制隔离措施。

其次,违背防疫政策将不能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前,隐瞒新冠感染或瞒报行踪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相关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新冠按照乙类传染病认定并管理,那么,就不能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最后,感染新冠的治疗费要自己掏钱了。此前,国家实施患者免费救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有国家财政做后盾,给许多新冠患者减轻了不少压力。如果新冠回归乙类传染病,或许相关补贴也将取消,至于治疗费需要我们自费承担多少,就看医保能够报销多少比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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