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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有何不同?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意味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乙类甲管”措施,变为“乙类乙管”。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管控措施有何不同?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信息,整理了相关问答。

  问:我国对传染病如何分类?

  答: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问:此前有“乙类甲管”的措施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问:对于医疗机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在管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在其他管理上,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有什么不同?

  答: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乙类传染病,则不适用以上管控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解除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消息,有以下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调整人群检测策略,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做好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强化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重点机构防控;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在疫情监测与应对上,要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对于入境人员,要求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南方日报记者 朱晓枫 李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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