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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要求测抗原,费用谁来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12月26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此,一些企业自行制定防疫措施要求员工到岗需自测抗原。

那么,“乙类乙管”后,企业能否自行制定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费用谁来担?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王娟律师的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但其仍是一类传播性较强的传染病,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企业单位可以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自行制定有关疫情防控的规章制度,但其方式或措施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方案或指南为限,特别是涉及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的企业单位在疫情流行严重时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防疫措施,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督促员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报告单位,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同时,企业自行制定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以保护员工健康为准则,不得对员工的行动自由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得对感染者或潜在感染者实施歧视性防控措施。企业内部防疫制度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员工不遵从企业内部防疫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也需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企业自行制定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应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企业统一实施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不得变相增加劳动者个人的防疫负担。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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