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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调整为“乙类乙管”后防控措施有何变化?国家疾控局详解

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了我国法定传染病判定标准,以及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防控措施方面的不同。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摄影

常继乐表示,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危害情况,法定传染病在我国分甲乙丙三类。现行法定传染病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乙类传染病里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也就是“乙类甲管”。

他介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基于当时对病原、流行病学特征、临床特征等的认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将其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实施“乙类甲管”。当前根据新冠病毒变异情况和疫情形势变化,从“乙类甲管”调整到“乙类乙管”。调整后,在防控方面主要有四方面不同。

第一,在传染源发现方面,“乙类甲管”时,主要通过风险职业人群“应检尽检”、风险区域的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来发现感染者。实施“乙类乙管”以后,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就诊、居民自我健康监测、重点人群检测等方式发现感染者。各地要保证社区保留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零售药店、网络销售电商有充足的抗原检测试剂,满足居民检测需求。

第二,在传染源管理方面,“乙类甲管”时,对发现的感染者和未排除的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观察。实施“乙类乙管”以后,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病例采取居家健康管理。

第三,在社会面防控方面,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社会面防控措施更多集中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取消或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限制,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比如,除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些特殊机构,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也不再对跨区域流动开展落地检,也不再对外溢风险人员开展跨区域协查,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也不再采取高风险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实行“乙类乙管”以后,对入境人员不再实施闭环转运、集中隔离等措施。来华人员按海关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直接进入社会面,对入境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不再抽验。

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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