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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乙类传染病,有关部门须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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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乙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地方政府可以宣布乙类传染病传染区域为疫区: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3)地方政府可以对交通工具及其人员、物资开展卫生检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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