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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之声》(86):专家谈我国的戒毒制度(一)

由衡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联合创办的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每周一、三、五晚上10点首播,周二、四、六晚上10点重播,敬请收听!

主持人:今天是《禁毒之声》播出的第86期,本期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南省禁毒办副主任、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刘自力。欢迎刘专员参与我们的《禁毒之声》节目。

嘉 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刘自力,欢迎大家收听《禁毒之声》。

主持人:您可以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我国的戒毒制度吗?

嘉 宾: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施行、2011年6月22日《戒毒条例》施行,我国的戒毒模式也迎来了一些变革,新增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在这四种戒毒措施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自愿戒毒措施属于非羁押措施,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则是采取羁押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作出执行决定;自愿戒毒措施则将是否戒毒的决定权交给吸毒人员自行抉择,不做硬性规定的执行,这四种戒毒措施构建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戒毒模式。其中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新增的两项戒毒措施,它们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但是在立法目的上又有很大的区别。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增设这两项戒毒措施,体现了禁毒工作社会化的趋势。立法者在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之间增加社区戒毒制度,在强制隔离戒毒后增加社区康复,形成了一个“戒毒形式多样化、戒毒期限个别化、戒毒过程一体化、戒毒力量专职化和戒毒救助社会化”的完整戒毒体系。

主持人:什么是自愿戒毒?

嘉 宾: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不堪忍受毒品对自身的侵蚀和毒害,自发地想要摆脱束缚寻求帮助,主动去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 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吸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期间,不能够对其采用其他形式的戒毒措施。

主持人:自愿戒毒有哪些特点?

嘉 宾:一是公益性。法律规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办收取戒毒费用的自愿戒毒业务, 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对戒毒治疗费用进行核准,避免行业乱收费、价格离谱,这让自愿戒毒场所的公共服务性有所体现。二是保密性。吸毒成瘾者通过与戒毒医疗机关签订自愿戒毒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和戒毒计划。同时戒毒医疗机构有保护自愿戒毒人员戒毒信息的义务,非经法定事由不能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在正常社会生活不被影响的情况下也能戒毒,这能促进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毒品的戒断率。三是灵活性。目前我国现行的戒毒措施中,由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管控较多,对其正常的生活影响较大,而自愿戒毒却相对比较自由,戒毒人员在戒毒的同时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的影响较小,个人隐私也能得到保护。相对灵活的自愿戒毒为想秘密戒毒的人员提供了更大选择的空间和便利。

《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主持人:各位听众,这里是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举报人300元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听完节目大家有什么感想,欢迎拨打衡阳交通经济广播热线0734-2591018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下期节目再见。


来源: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

编辑:程向阳 陈 依

责编:颜灵芝

三审:谢治桂 陈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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