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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侵时女性主动递安全套配合完成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认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在面对性侵时应当有所反抗,如果完全不反抗甚至主动递安全套是否会影响强奸罪的判定呢?


我们先看看一起案例:

2012年12月的一个凌晨,家住丰台区的赵洁(化名)下夜班后步行回家。此时,她没有留意到身后早已有人尾随。


当赵洁进入小区准备上楼时,一名戴口罩的男子突然从她身后蹿出,一手勒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威胁“别出声”。


随后,男子将赵洁拖拽至小区外的一个公厕背面,持刀威胁她脱下衣裤,欲对其实施强奸。


低温的室外,反抗无效后,担心招致更严重伤害,赵洁提议带男子回她的出租屋。对方询问她的家庭住址、居住情况后,同意和她回家。


进屋后,男子用刀抵着赵洁背部,不准其开灯,并将口罩摘下蒙住赵洁双眼。此时,赵洁以“担心怀孕”为由请求对方戴安全套,男子见赵洁一路配合,戴套后对赵洁实施强奸。


男子离去前,为能悄悄保留证据,赵洁还曾和对方聊天以放松其警惕。


待男子离开后,赵洁迅速报警。


本案中,赵洁面对持刀的歹徒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行过反抗以及呼救,甚至还主动把歹徒带到了自己家中,递上安全套后再完成性行为。有人对此就感到疑惑了:假如歹徒坚持说就是街头搭讪约炮,并非强奸,本案又该如何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赵洁当时的心理活动:

1、北京的12月份夜晚已经是零度左右的低温了,此时如果在户外发生性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冻伤,把歹徒带回自己的家中也是迫不得已。

2、面对一名持刀的歹徒,没有反抗能力的赵洁如果乱反抗或者呼救可能会导致歹徒在情急之下作出伤害她的行为,为了保住自身的生命安全,赵洁当时只能选择不反抗以及不呼救。

3、递上安全套有两个作用,第一是防止受孕,第二是可以保存证据。递上安全套并不能说明是自愿的,而是为了保护的目的。

其次,如何确定歹徒违背了赵洁的性意愿?

1、从受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可以进行对比,假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则可以确定是强奸;假如两份口供相差很远,一方说对方有凶器,采取了强迫行为,另一方说只是搭讪,并没有采取任何强迫行为。则需要作下一步排查。

2、针对犯罪嫌疑人搭讪的理由,可以通过街边的摄像头来观察当时是搭讪还是动用武力。另外,搭讪的时间显然要比动用武力的时间长很多,如果双方是第一次见面,搭讪成功的概率就更低,警方可以对搭讪内容作进一步询问。

3、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以及经历,一般这样的人很有可能是性侵犯罪的惯犯,假如有过案底,则说明其强奸的嫌疑更大。

最后,再结合相关的物证去进行锁定。

1、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到的凶器、口罩等、

2、犯罪嫌疑人经常在这附近蹲守的监控视频等。

总之,判定是否为强奸罪主要还是看女性的精神有无受到强迫,如果精神上足以令其因恐惧而不能或不敢反抗,那么身体上再怎么配合也视为对其性意志的强迫,依然构成强奸罪。至于主动递安全套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受害人愿意发生性关系,而是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自己的伤害。


结语

女性在受到性侵时是否应主动递上安全套?其实这取决于她所接受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在很多传统女性看来,“性的贞操”甚至要比自己的生命还要重要,于是在面对强奸时,奋起反抗!这种反抗的行为有的时候会吓跑歹徒,有的时候也会招致杀身之祸!作为律师,并不鼓励女性在孤身一人时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奋起反抗,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本案中的赵洁的做法是非常聪明的,虽然她没能避免被强奸,但是她保全了自己的生命,还保存了关键的证据,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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