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娟
当下,新冠病毒虽然来势汹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但全社会众志成城,其必然被人类所战胜。目前,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以及在未来如何更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暴发。本文就“如何依法开展传染病预防”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相关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一、日常预防如何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第13条是关于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当给予审视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并予以灵活适用以应对当下冠状病毒的猖獗。
第一,防治工作由政府主导。通过上述条款的表述能够发现,法律在传染病防治层面上对政府给予相当的硬性要求和行为指引,以确保在紧张时期仍能维持较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另外,在特殊时期,应当宣扬人民公仆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使其敢于为国家积极奉献,以达成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人民情绪和降低社会恐慌的目的。
第二,强化卫生宣传工作。负有主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协调资源和开展宣传工作来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在新冠肺炎形势严峻的状况下,应当多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当下老少可能接触到的媒介进行新冠肺炎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宣传,对于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社区上门宣传的做法。此外,应当设立信息反馈系统,旨在将政府防治工作和社会公众呼声联结起来,提高群众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参与度,对于群众生活用品和防护用品等需求要及时上达政府,让政府的防治工作及时予以调整,具有灵活性。
第三,加强环境卫生建设。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建设。通过对较集中的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进而明确区分防治工作的重心。譬如,本次新冠肺炎的产生可能源于人食用了野生动物,因此政府可以将此次工作重心置于“禁止食用野味”的宣传工作以及对近人群的蝙蝠及其生物链上的病媒生物危害组织集中消除。
二、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预防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通过分析上述法条,再结合疫情实践而言,其一,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传染病的情况。对于全新的传染病,因为对其形成、传播途径、对人体的影响等尚未形成足够认识因而可能造成疫情被隐秘化地传播。因此,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负有义务向医疗机构阐明病情以及说明所接触的人、什么时间出现症状等情况。其二,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及时配合国家和社会所给予的治疗措施。譬如,当下新冠肺炎中的疑似病人应当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医院及时沟通交流病情,根据医院给予的建议采取居家观察或是就近就医,不能乱作为致使病毒有被扩散的风险。其三,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以“不扩散”为核心要义进行工作。除要对条款中的文字本身进行理解即停止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而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也应该从立法初衷出发认识到在患有或者可能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从事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三、传染病监测如何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监测的进行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的制定。其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国内外卫生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结合国内实情制定一套在全国范围内切实可行的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即给予地方政府权力制定规划和方案。根据地域、人口的特点,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适当调整监测力度。譬如对此次新冠肺炎的蔓延情况观察:中国西北地区的传染病感染率远低于中国沿海城市,因此,西北地区的政府可以在确保新冠肺炎不会在当地暴发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监测力度,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发展建设。在此,要确保地方的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与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一致,避免脱轨或有所冲突。
第二层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其中应当注意,其一监测范围的广泛性。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也要进行监测。其二监测内容的整体性。对于传染病监测的内容应当是涵盖一个传染病“从生到死”的整体,即包括病原体、传播途径、适应条件、对人类的影响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传染病预警如何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预警制度,即通过预先发布警告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预警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出预警的条件是对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传染病预警程度的传染病应当及时予以发出预警,对于部分传播能力较强、影响或者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的传染病应当及时予以公布进而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为吉林大学医事法学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