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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河北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却在上海卖淫,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刑

河北蔚县,是张家口市辖县,古称蔚州,在“燕云十六州”中占有一席之地。蔚县是全国第一国保文物大县,其境内的古城堡,与开平碉楼、福建土楼齐名,蔚县剪纸则与苏绣、钧瓷并驾齐驱,是代表我国的三大城市(民俗)文化名片。


出生于1996年的男子苏某某,老家就在河北蔚县。大专毕业后,苏某某为了能有更好的发展,来到了机会较多的大都市上海。

虽说上海发展机会多,但机会也只青睐那些有准备的人,而苏某某一则学历不高,二则又不愿吃苦,三是身体不好,所以时常处于无业的状态。


原来早在2019年,苏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过身体,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此后一直通过吃药维持治疗。

经人介绍,苏某某注册成为一个网络平台的会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虽然明知自己已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苏某某还是注册成为平台“私教”,实际上就是以此为名,向其他男性提供非法服务。


成为平台“私教”后,苏某某先后在其暂住处向男子吴某某、白某某提供服务,每人收取1300元费用,非法获利2600元。后来,苏某某因为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案例来源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到案后,苏某某不仅交代了上述违法事实,而且交代了自己感染上艾滋病毒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其就医记录,确认其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由于其行为涉嫌传播性病罪,所以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因此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延伸阅读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如果被查获,一般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吴某某、白某某就是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为什么对苏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呢?


我们来看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同性之间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公安部在2001年2月18日《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本案中,苏某某的行为属于卖淫的构成要件。


二、如何认定当事人是“明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具有以下3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本案中,苏某某有医院检查记录,且有领取免费治疗艾滋病药物的记录,而且是他自己主动说出自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事实,所以可以证明其“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


三、艾滋病是严重性病吗?


根据现有的医学常识,艾滋病主要是通过3种途径进行传播,性传播、血液以及母婴传播,最主要还是通过性传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认定苏某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是没有问题的。


四、为什么认定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苏某某是因为卖淫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当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其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苏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我们可知,卖淫嫖娼行为不仅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违反社会道德,而且容易造成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危害性不容小觑,所以需要洁身自好!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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