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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不采取安全措施与女友发生关系,定什么罪?

案情回放:

四川攀枝花市人周某武,因母亲住院去献血,被意外检测出是艾滋病患者。同年周某武与吴某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其间,周某武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以及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问:周某武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构成什么罪?



该案在一审过程中,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和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在对周某武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武犯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女友吴某某感染艾滋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武有期徒刑五年。



观点一:周某武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滋病是不治之症已为现代医学所公认,一旦被传染艾滋病病毒,受害人则毫无疑问就被剥夺了继续生存的权利。因此,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

在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一般只要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都应当属于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特殊手段,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艾滋病会致人死亡的事实是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据此可以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即使不是直接故意的心态,也是间接放任他人因传染上艾滋病病毒而死亡的心态,符合间接的杀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中周某武,在明知以上事实的情况下,仍不采取保护措施,与女友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吴某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主观上明知或放任女友感染艾滋病病毒,客观上不采取保护措施发生性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周某武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地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知道,人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后,人体的免疫系统会被破坏,容易患上正常人能够轻松克服的各种疾病(比如感冒这种小病),而且在免疫系统被破坏的情况下,极易导致人死亡。

在现代医疗条件下,艾滋病在终身服药的情况下,可以控制病毒的发展。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不是必然死亡,,但身体健康肯定会受到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既包括艾滋病病毒本身对身体的损害,也包括长期服药导致的大量副作用,而患者为了维持生命必须终身忍受这种痛苦。

因此周某武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性行为,导致了女友感染艾滋病的伤害后果,故应对周某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结语:

我们对女友吴某某不幸感染艾滋病无疑是表示极大的同情,同时对周某武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此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明知此病毒会通过性行为传播,仍然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女友发生关系。不仅对女友不负责任,而且是具有极大危险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严惩。

这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婚前的性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之前,保守一点总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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