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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医院误诊患者得了艾滋病,法院:损害了病人名誉权,赔偿

【前言】近日,湖南邵阳刘某被误诊为艾滋病五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一事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刘某被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患了艾滋病,但5年后,当刘先生再到该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HIV抗体确为阴性。患者被医疗机构误诊后,能够主张赔偿哪些损失呢?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明确:绥宁某济医院在发现患者的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时,未按规定将标本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检测结果未经确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患者的诊疗信息告知其陪同亲人,并要求患者转院治疗,最终导致该项诊疗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外泄,损害了患者的名誉权,应当向患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检验费用等损失。

湖南一医院误诊患者得了艾滋病,法院:损害了病人名誉权,赔偿

陶某权与绥宁某济医院(普通合伙)名誉权纠纷一案


——湖南一医院在发现患者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时,未按规定将标本送实验室确认且擅自告知患者家属、导致信息外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7民初10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6日15时30分,原告因左手中指远端断离伤到被告处就医。该院接诊后,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检查。该院对原告的血清进行检验后所出示的检验单载明“HIV结果为阳性”,随后该院将该项检验结果告诉了原告胞姐,要求原告转上级医院复查并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胞姐为原告交纳治疗费505.5元(其中检验费379元)后办理出院手续,带原告转入绥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胞姐将原告在被告处的检测结果告知该院接诊医生,并要求尽快对原告的HIV项目进行检测。经绥宁县人民医院检验,原告的检验报告单显示其“艾滋病抗体检测(定性)结果为阴性(-)”。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12月5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993.64元,其中化验费984元(含两次艾滋病检测费108元=54元×2)。原告在绥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有关其在被告医院的诊疗信息有所外泄。

绥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出示“关于艾滋病检测情况的说明”,证明艾滋病抗体检测阳性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疾病控制中心没有确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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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误诊并泄露其诊疗信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故对其该部分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基于该两项事实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尽管原告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系被告的医护人员泄露其诊疗信息,但被告违反HIV疫情管理规定,发现原告的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时,未按规定将标本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并违反检测结果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的规定,在检测结果未经确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诊疗信息告知其陪同亲人,并要求原告转院治疗。随着原告的转院,其在被告医院就诊的诊疗信息知晓人群随之扩大,最终形成了原告的该项诊疗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外泄的客观事实。从这一角度而言,被告存在过错。该信息的外泄势必有损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被告依法应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诊疗信息知悉人群的范围大小及其因此所受损伤程度的轻重,本院认为应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兼顾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为宜,对原告超出该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客观上增加了作为患者的原告在新的就诊医院的检验费用开支,鉴于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的时间尚未满一天,有些检查尚未进行,本院根据原告检查、化验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在两家医院所花检验费总额中的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出该金额部分的检验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医疗费用系用于治疗伤情支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绥宁某济医院(普通合伙)赔偿原告陶某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000元;二、由被告绥宁某济医院(普通合伙)赔偿原告陶某权检验费用计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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