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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审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下午,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已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并通过《吉林日报》和吉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此次会议终获通过,并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的治疗。

自愿咨询自愿检测——

《条例》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检测时,检测机构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受检测者有效证件和真实信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体检时自愿选择艾滋病初筛检测免费项目。

应该履行的义务——

《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琳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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