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想必大家都知道,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的生活作风好坏来划分。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关系,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下面,本文便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详细对此加以阐述,文中若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还望诸位批评指正。
案例回顾:
男子许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晓菲,两人以2千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随后,两人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面,并由男子许某负责提前预定好酒店房间。
两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在酒店房间见了面后,男子许某立即迫不及待地想要交易,不过,女子晓菲却要求许某戴上安全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交易。
男子许某听罢,却表示拒绝,坚持不戴套。女子晓菲见许某态度坚决,出于自身的健康安全考虑,遂想要中断交易,并表示会全额退还费用。
而男子许某却坚决不肯答应,非要继续交易,两人为此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了争吵。争执不下后,女子晓菲便想要强行离开,男子许某见状,便拦住晓菲不让其离开。
两人再次发生了争吵,并最终演变成了肢体冲突,一番纠缠之后,脾气火爆的男子许某显然失去了耐心。他不仅对女子晓菲实施了殴打,让其产生惧怕心理不敢反抗,而且随后还仗着自己力气大,将女子晓菲按倒在了床上,强行继续交易。
事后,女子晓菲可谓倍感委屈,要求男子许某必须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补偿,否则便报警告其强奸,不过却遭到了许某的断然拒绝。不仅如此,男子许某还对女子晓菲进行了言语上的羞辱。
女子晓菲实在气愤不过,见男子许某态度嚣张,于是也没考虑那么多,一气之下,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而许某断然没想到女子晓菲竟然真的选择了报警,当即仓惶逃离了酒店。
不过,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许某最终还是被警方抓捕归案。不过,面对女子晓菲的指控,男子许某到案后却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范畴,他认为女子晓菲身份职业特殊、生活作风不好,因而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许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本文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强奸罪具有2大基本特征:
一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施侵犯。
二是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也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凡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均会构成强奸罪。即使是夫妻之间,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许某和女子晓菲之间,本来的确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因为,此前互不相识的两人,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构成要件。
不过,当男子许某嫖娼时拒绝戴套,女子晓菲出于健康安全考虑,拒绝继续交易时,男子许某竟然不管不顾,强行继续交易。此时整件事情的性质便发生了改变,已经由原来的嫖娼违法行为变成了强奸犯罪行为。
这是因为,男子许某为了强行继续交易,居然采用了殴打、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女子晓菲产生了惧怕心理,使其处于了不敢反抗的状态。
此外,男子许某继续交易时,自始至终并没有征得女子晓菲的同意,属于强行交易,这点显然违背了女子晓菲的意志。
因此,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男子许某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因为他符合强奸罪的2大基本特征,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而且违背了妇女意志。
结语:
就本案而言,很多人觉得,女子晓菲的身份职业特殊,平时的生活作风不好,以此来否定男子许某构成强奸罪。
在这里,我们必须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无论被害妇女平时的生活作风如何,身份职业是什么,均不会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即使对方是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此外,也有很多人觉得,本案中,男子许某和女子晓菲已经事先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说,两人其实已经订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协议。
因此,男子许某即使强行继续交易,也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女子晓菲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必须再次指出的一点是,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卖淫嫖娼属于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不要说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上的协议,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正式“合同”协议,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另外,由于文笔和知识有限,本文若有纰漏和错误之处,还望诸位海涵,并批评指正,笔者在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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