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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第一因患艾滋病被拒录,考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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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唐某从小贫困,家在村里门口的马路边,所以每天早上都能看到,许多穿着正装朝气蓬勃的大人们向市里赶去,从此就坚定了一个信念,将来要像他们一样为人民服务。

经过大半年的学习和坚持,唐某这个梦想在他三十多岁的时候也终于实现了,他成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并且是第一名的好成绩。

但当录取名单出来的时候,唐某却傻眼了,上面怎么看都没有他的名字。

唐某有些忿忿不平,自己一直以来的努力就这么白费了。相关单位给出的原因是由于唐某是HIV的携带者,故作出不录取的决定。

唐某接受不了这个决定,便向相关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政府也却也支持了该单位的决定。

唐某走投无路,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该单位因自己是艾滋病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侵犯了自己的人权。

最后人民法院在经过审判后,还是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此事一出,有些人支持唐某的观点,认为他的平等就业权利不能被侵犯。

有人却觉得唐某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私生活肯定有问题,相关单位给予不录取的决定也实属正常。

一、唐某一连吃了三回闭门羹,任谁都会觉得自己倒霉,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合理吗?

在我国对于就业人员的保护规定还是层次比较分明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我国公务员法中明确着相关规定,而对于后者也有《就业促进法》规定相关录取内容。

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能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也是张某提起诉讼的依据。

我们要知道的是《就业促进法》是一般法条,《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则属于针对录用公务员的体检状况所制定的特别法条。

而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特别法条的效力优于一般法条的效力,当法条冲突时,则要适用特别法条,故最终法院的判决应当是依据特别法条做出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说明了患有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梅毒,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艾滋病等的考生,不合格。

二、张某认为自己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相关单位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该观点是否合理?

艾滋病有不同的临床表现,不管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还是艾滋病患者,都属于患了艾滋病,故张某的体检结果不合格,相关单位给予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是合理的。

这个决定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做出的,并没有侵犯其就业权利,如果换成其他人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也一样会不被录取。

况且唐某报考的是需要经常对食品进行检查的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受伤,其所携带的病毒就有可能通过血液进行传播。

如果录取了唐某反倒是对百姓生命的不负责。

三、为什么其他的单位都不限制录取艾滋病患者,而公务员却严格限制呢?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特殊,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形象,因此在公务员的资质审查和体检中也格外严格。

就比如在录取公务员时的政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等都不能被录取,这足以体现公务员的特殊性。

在考取公务员时,我们不仅要经过测试相关知识的笔试,还要经过测试语言表达能力和精神面貌的面试,最后才是测试身体方面的体检。

一层一层地卡下来,每一关都会刷掉不少的人。

而唐某属于艾滋病毒感染者,病毒的来源尚不可知,很多人会觉得唐某私生活不检点,故录取唐某有着可能会损害公务员形象的可能性。

综上,公务员不录取艾滋病毒携带者是合理合法的,但普通企业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拒绝录取员工。

公务员是人们心中的铁饭碗,很多人努力几次才能考得上,建议大家在考试之前系统地做个体检,避免发生像唐某这样的情况。

如果发现身体存在问题,也能及时治疗。如果没有问题,那皆大欢喜,也不会让自己一年的努力扑空。

虽然艾滋病听起来就会让人带有偏见,但是有些人可能是意外感染上的,比如输血、献血之类的,我们应该平等地看待他们,不要排斥、孤立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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