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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感染正式施行“乙类乙管”,哪些变化影响你我?

1月8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式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随后,从中央到地方,配套文件、实施方案相继发布,旨在“有力有序有效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回归“乙类乙管”后,防控政策有哪些变化?对大家的工作、生活有哪些影响?

配套政策陆续发布,涉及隔离、核酸检测、出入境等

除了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之外,“乙类乙管”后,最主要的防控政策变化有哪些?

《总体方案》明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随后,从“乙类乙管”检测方案、个人防护指南到第十版诊疗方案、防控方案,一系列配套文件保障“乙类乙管”平稳有序实施。

“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在《总体方案》规定的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进一步明确,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

1月6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规定,新冠病毒感染者可根据病情救治需要选择居家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为进一步提高临床诊疗效率,更好实现快速收治,第十版诊疗方案明确,不再判定“疑似病例”。

同时,不再对感染者出院时核酸检测结果提出要求,而是由临床医生根据患者新冠病毒感染、基础疾病或其他疾病诊疗及健康恢复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总体方案》规定,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要在三级医院治疗。同时,要求各地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分级健康服务。

随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先后发布文件,不断强化对重点人群的健康保障,要求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通过包片(村)、包户、包人等方式,明确网格内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联系服务包保团队;发挥家庭医生作用,做实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总体方案》提出,“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1月7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通知,新冠感染者发生的符合诊疗方案的住院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总体方案》规定,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随后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进一步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在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居民“愿检尽检”需求。

《总体方案》提出,“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在2022年12月27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主任医师殷文武介绍,疫情信息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在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发布内容删除既往密切接触者的报告情况,不再区分本土病例和境外输入病例;公布频次最终回归到乙类传染病每月公布一次。

“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总体方案》规定,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在今年1月4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介绍,按照《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要求,健康申报异常或者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如果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以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

1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的通知》,自香港入境人员凭行前48小时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将检测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自澳门入境人员,如7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无需凭行前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

此外,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香港签注;逐步有序全面恢复内地与香港、澳门陆路口岸客运和水路客运;有序恢复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多地细化方案,确保“乙类乙管”真正落地

《总体方案》发布后,福建、重庆、天津、广西、北京等地相继发布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确保“乙类乙管”真正落地。

福建提出,各地要继续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最大限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要提供上门接种服务;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重症监护资源可在24小时内增加一倍,市级综合三级医院综合ICU必须配备1套ECOM设备;来华人员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先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或就医,阳性人员信息,海关要及时通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

重庆要求,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齐配足呼吸机、救护车等设施设备,以区县为单位达到每万人拥有至少1张ICU床位;对重庆市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赠送“健康包”;落实各级书记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责任,保障农村药品供应,建立三级医院分区包干责任制,畅通急危重症转诊通道。

天津规定,疫情流行期间,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内出现1例感染者,应及时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发挥全市现有“七大战区”作用,由战区中心医院、片区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建设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战区包片和分级分类施治,共同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服务需求。

广西要求,选择适宜的独立区域(院区、病房楼、病区或病室),建设一批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不少于本院实际开放床位总数的4%,更换高流量输氧管道,必要时准备瓶装氧气备用,配齐呼吸机、监护仪等基本重症救治设备,确保需要时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2-4倍。

1月6日,北京发布防治工作总方案及监测预警、重点人群社区健康服务、农村地区防控、学校防控、养老机构防控等5个配套专项工作方案。总方案规定,疫情流行时,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限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根据疫情风险,涉疫中小学或学前教育机构短期内可采取临时停课措施。疫情流行严重时,控制营业场所、餐饮场所人流数量,保障生活供应前提下,适当缩短营业时间;降低社会面流动性。

此外,北京优化进出京人员管理。对于出现具有公共卫生学意义新型变异株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和国内地区人员,经报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适时采取临时性防控措施。

“乙类乙管”后,这些情况失去法律依据

防控政策的变化,也将导致部分行为或要求失去法律依据,这同样会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变化。

最高法等五部门1月7日联合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在新冠“乙类甲管”时期,我国明确规定,对于感染者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乙类乙管”后会有什么变化?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飞指出,1月8日之后,职工感染新冠病毒如果需要停工治疗,用工单位可以按照病假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蔡飞表示,对于病假工资,如果合同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则以高者为准。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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