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
婷婷如同一只遭受重创的兔子
因为在奶茶店的
一次意外邂逅
险些被改变了人生
……
沿着蜿蜒曲折的山村小路一直往前,道路两边是翠绿的水田,不时飞过一只白鹭。车在山村里足足开了快一个小时,终于停在一户农家门口。这里是婷婷、婷婷养父母和奶奶的家。现在,婷婷已经不上学了,在县城亲戚家的餐馆里帮忙,只有周末才会回来。养父母外出工作时,家中只有婷婷奶奶一人。
在这个四川省的小乡村,人们几乎以种植农作物、果树为生,也有人家养兔子补贴家用。婷婷奶奶也养了好几笼的兔子。3年前,婷婷如同一只遭受重创的兔子,因为在奶茶店的一次意外邂逅,险些被改变了人生。
被性侵后
及时服用了阻断药物
婷婷身世可怜,在襁褓中就被亲生父母遗弃,被婷婷爷爷捡到后带回四川。因为老人的儿子儿媳一直没有孩子,一家人就将婷婷收养。由于养父母均在外务工,爷爷去世后,婷婷就跟随奶奶生活。婷婷一直乖巧懂事,但随着婷婷的年龄增长,加上奶奶身体也不好了,对婷婷难以管教。
2020年,婷婷正好13周岁,就读于当地初中一年级。8月的一天,婷婷在奶茶店认识了24岁的高强强。同年8月25日晚,高强强和朋友林兵兵、婷婷在奶茶店玩时,高强强提出到婷婷家里拿酒喝。
当晚9时许,高强强骑摩托车搭乘婷婷、林兵兵一同前往婷婷家。到达婷婷所住的小区后,林兵兵有事离开。高强强进入婷婷家后产生奸淫之意,明知婷婷为初一学生,仍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婷婷发生性关系。
失魂落魄的婷婷从家中出来后,被路边的出租车司机看到。司机觉得情况不对,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开车将婷婷送到了派出所。次日下午,高强强被抓获归案。
经查,高强强曾于2016年6月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入所体检时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17年10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当时在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高强强每年以生活困难为由领取救助款,却一直没有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接受随访管理和抗病毒治疗。
而这一次,高强强到案后并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是艾滋病病人,被羁押后依然以服药后身体不舒服为由,拒绝服药。
2020年8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有留守儿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当日上午检察联络员向检察官反映高强强是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高强强为艾滋病患者的第一时间,检察机关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高强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婷婷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婷婷服用阻断药物。
“我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县人民医院感染科立即对婷婷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在被侵害后24小时内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婷婷在受到侵害后1个月、3个月、6个月进行了3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四川省荣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新玉告诉记者。
“同时,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婷婷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荣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叶飞表示,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婷婷现在的心情平稳了很多。
一方面是对婷婷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高强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但对嫌疑人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奸淫幼女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认识分歧。
为保护被害人婷婷隐私,2021年1月13日,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
要判断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涉及艾滋病毒传播、艾滋病预防阻断及艾滋病危害等传染病领域专业性问题,也涉及刑法规定概括性条款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的法律问题,需要邀请有艾滋病防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将其意见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参考,有听证必要。在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均发表了对检察机关办案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取得了很好的听证效果。会后检察机关将听证意见同步提交法院,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高强强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综合高强强系累犯,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8日,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以强奸罪判处高强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高强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建立性侵害案件
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
在荣县检察院检察长卓俊涛看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和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卓俊涛表示,鉴于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应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卓俊涛介绍,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案发地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检察机关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在办理性侵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此公安局主要通过对行为人拘留入所体检,来发现行为人是不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荣县公安局双石派出所所长廖宗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拘留入所体检时间大多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可能导致错失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阻断的24小时黄金时间。
叶飞表示,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在遭受到性侵害后自我保护意识更弱,不知道如何自救避免伤害扩大,一旦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如不能及时启动预防阻断,将造成巨大伤害。
为此,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当地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之后,荣县检察院还会同该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向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这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入选其中。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措施。应当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艾滋病,发现被害人有感染风险的,应及时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艾滋病风险防范上升到法律层面。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下期)
(来源:方圆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亚 曹颖频 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