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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不浅,90后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相关工作

2022-03-09 12:13


“就是要让这些臭男人知道厉害…”,广东湛江,发生一起令人愤怒不已的案件:嫌疑人刘某(化名)今年30岁出生,几年前不幸染上艾滋病,并于2014年3月12日在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患有HIV-1抗体阳性,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实施卖淫行为。


于2020年11月25日在某酒店以“口交”的方式分别与嫖客李某某、谢某某二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当嫖客黄某某协商好价钱刚进入房准备与被告人刘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有些人真的是太坏了!也不知道是何居心?难道因为生活所迫?比如说,嫌疑人刘某明明知道自己有病,不主动接受治疗,还在出去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自我放弃不说,难道不知道会传染给他人,这简直就是害人、危害社会,对于这种行为不予打击,天理不容…


2.本案中,当地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先后以“口交”的方式分别与嫖客李某某、谢某某二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实际上,类似于本案嫌疑人刘某,在明知有艾滋病而去卖淫嫖娼,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定传播性病罪。


当然,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构成传播性病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均要求明知本人患有艾滋病。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就足以推定对方自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本案中,嫌疑人刘某几年前不幸染上艾滋病,并于2014年3月12日在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患有HIV-1抗体阳性,通过医疗诊断尤其是信息登记可知,嫌疑人刘某明知患有艾滋病。


同时,可能会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本案中,嫌疑人刘某只是以“口交”的方式分别与嫖客李某某、谢某某二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从医学常识来看,不可能传播艾滋病,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嫖客李某某、谢某某因此染病,那么嫌疑人刘某是否不构成犯罪呢?


事实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自己明知患有性病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并且此处性行为是指广义范围内的概念,不管有没有造成对方伤害,是否染上性病,即构成传播性病罪。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嫌疑人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此时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的,并且导致有关人员染上性病或者受到其他伤害,由于传播性病就属于伤害的手段,此时将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定罪。


3..这样来说,对于本案中相关人员,比如说,嫖客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看似是被害人,不过由于涉及非法性交易活动,有关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其中对于男性违法行为人来讲是嫖娼活动,对于女性违法行为活动),均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也就是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嫖客李某某、谢某某等相关人员而言,至少面临5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


当然,这则案例也提醒我们,洁身自好为好,谁知道外面的人是个什么东西,切不可为了片刻的快乐,害了自己、毁了家庭#法律小讲堂#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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