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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阻断传播的有力之举丨快评

据《新京报》报道,11月26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了全市最新艾滋病疫情情况。据介绍,2023年1到10月,新增现住北京市感染者及病人1404例,较去年同期减少3.97%;新增病例中经性传播占95.51%,其中男性同性性行为传播71.94%、异性传播23.58%;其他传播途径为4.49%。目前,北京现存活感染者及病人共27285人。

这个统计数字值得深入辨析。可以看出,目前北京市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还是以性传播为主,占据了九成五的绝对多数。这沿袭了多年以来的趋势,也即在传统的艾滋病三大传播途径“性,血液,母婴”之中,普通人最容易“中招”的仍然是“性传播”这个途径。

中外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中都少不了呼吁洁身自好、做好安全措施的内容,比如“节制性欲,忠于伴侣,用安全套”的“ABC原则”。不过,提倡“节制”“忠诚”的传统价值观缺乏强制力也缺少威慑力,推广使用安全套、普及注射HPV疫苗,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技术手段。一旦当事人拥抱“性自由”价值观,他们还能做好安全措施吗?或者说,起码向性伴侣尽到告知义务、迅速阻断病毒传播?

如何进一步预防艾滋病传播,需要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宣传教育”,而应该在立法与执法上多做工夫,适应当下艾滋病传播情况中出现的新态势。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未能尽到告知义务”而传播艾滋病,与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间,仍然存在一些距离。

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固然规定了“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可认定为刑法第95条所指的“重伤”,可以依照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定罪,但这仅限于卖淫嫖娼场合的情况。如果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造成他人感染,最多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能也不应高过其伴侣与配偶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用立法肯定了当事方“婚前披露重大疾病”的义务,这当然就包括事关重大的艾滋病。如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病人未能尽到告知义务的话,受害配偶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2023年1月12日最高法公布了一批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案”:林张二人通过相亲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向林某坦白其患艾滋病多年。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但问题在于,撤销婚姻民事关系容易,感染艾滋病又应该让谁来承担责任?而在那些“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里,难道法律还应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与性权利吗?

为此司法界也在进行一些尝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这次立法是一项突破,显示将公民健康权放在艾滋病人隐私权之上的考量。但它仍然没有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告知”“是否有义务告知”的问题,也没有突破《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隐私权条款。从技术上来讲,如今“非婚非固定性伴侣”的情况并不少见,医疗卫生机构又如何做到一一通知?怎样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威慑力度,是值得进一步深究的。

既然两高的司法解释将“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定位为“重伤”,那么法律就没有理由不严惩卖淫嫖娼的场合之外、这种明知故犯向性伴侣传染艾滋病的行为,否则法律的公正性势必大打折扣。

因此,司法可以明确,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携带了艾滋病毒,不告知而与其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就是恶意危害他人的行为,并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论。根据刑法第234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标准,未遂也就是并未致人感染的话从轻或减轻处罚,惟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震慑企图作奸犯科的幸进之徒,保护潜在的受害者。

总之,进一步防治艾滋病并不能仅限于宣传教育那些“ABCD”原则,或是指望以技术手段查漏补缺,让法律长出牙齿,威慑“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违法犯罪行为,方是阻断传播途径的更有力之举。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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