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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隐瞒艾滋病,法院判定婚姻无效:隐私权不能大于伴侣的健康权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等需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以下通称“艾滋病患者”)保密。那夫妻或者情侣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甚至已经发病,需要告知另一方吗?近日,四川雅安一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对配偶隐瞒艾滋病,婚姻无效。

据报道,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均为化名)经家中长辈介绍相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23年2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因当时两人正处恩爱之际,小月自认为双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进行婚前检查。但同年11月,小月意外在小杰随身携带的包中发现疑似抗艾滋病药物。在小月的再三追问下,小杰终于承认自己在2021年8月确诊为艾滋病。小月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被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因此,法院认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故支持小月的诉请,判决撤销小月与小杰的婚姻。

婚姻双方享有对对方健康的知情权

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承诺,它不仅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责任与义务的融合。在这个过程中,身体健康无疑是关系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婚姻双方都应享有对彼此身体健康的知情权,这一点不仅体现为道德和伦理的考量,也在法律层面被认可。

现代婚姻强调双方自主、自愿,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会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尤其是涉及艾滋病等具有传染性、潜伏期长、危害性大的疾病,如果患病一方不如实告知,可能导致另一方被感染,严重侵害其身体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患者享有婚姻的权利,但他们的权利不能剥夺对方对婚姻自主、自愿的权利。如果隐瞒病情,剥夺了对方的知情权,也等于剥夺了对方对婚姻、性的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法律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婚姻选择。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个人健康权利的尊重,更强调了婚姻中的诚实与透明。以上案例中,法院正是据此做出了判决。

值得警惕的是,“婚后发现配偶患艾滋病”并非个案。近年来,此类事件曾多次被曝光。

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2023年3月报道,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丈夫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狱管人员告知王某,需替李某准备抗艾滋药物。此时王某方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诊患有艾滋病。央视网2021年1月也曾报道,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江某向李某坦白自己已经身患艾滋病数年。尽管江某表示自己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但李某仍然无法接受。以上两个案例中,王某、李某都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并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法院撤销,但如果一方隐瞒病情导致另一方感染病毒,则是不可挽回的。央广网2016年曾报道,妻子感染艾滋病但对丈夫隐瞒,导致丈夫也感染了病毒。

保密不能以牺牲他人健康为代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一规定初衷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减少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上述央广网报道的案例中,医务人员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定,对妻子艾滋病检测阳性的结果予以保密,没有告知丈夫。

然而,尊重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健康为代价。毕竟,艾滋病具有传染性,主要通过性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和血液传播。在婚姻关系中,性传播是最常见的传播途径。如果一方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那么在夫妻生活中的每一次亲密接触,都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契机。

艾滋病的潜伏期长,短则数月,长可达15年以上,平均8~9年。在这段时间内,患者可能没有任何明显的症状和体征,只有通过特异性检测才能确定是否感染。如果一方隐瞒了艾滋病史,那么在怀孕和分娩过程中,病毒可能会通过母婴垂直传播给新生儿。研究数据显示,在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的情况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为15%~50%,一旦新生儿感染艾滋病,不仅会面临长期的治疗和护理,还可能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未来发展。

《艾滋病防治条例》将告知配偶或情侣艾滋病病情的义务分配给了艾滋病患者,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然而,《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没有对艾滋病患者违反这一义务作出任何处罚规定,仅规定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充分说明,在没有任何罚则的情况下,指望每个艾滋病患者自觉履行这一义务,是不现实的。

从以上事件来看,若非某些偶然事件让真相显露,或患病一方良心发现主动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仍会被蒙在鼓里。那么,他们的权利该如何保障?

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是指不将其病情告知给无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等,但不包含有利害关系的婚姻伴侣,因为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一方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另一方。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都赋予了婚姻双方健康知情权。有必要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为患者保密的条款作出调整,规定医务人员可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其配偶、性伴侣等。事实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规定艾滋病患者本人不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仍然缺乏操作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确定艾滋病患者的配偶或性伴侣,也就无法主动告知,即使在被询问时,也只能根据结婚证来确定婚姻关系,对没有婚姻关系的性伴侣,医院无法确认,也只能“为患者保密”了。在这些情况下,没有登记结婚的性伴侣的知情权仍然无法保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报告存活艾滋病患者(包括病毒感染者及已经发病的患者)122.3万例。即使其中只有十分之一的患者走向婚姻,如果婚姻另一方的健康知情权无法落实,将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不仅涉及个人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还会影响社会对艾滋病扩散的整体防控成效。

如能更好落实婚姻双方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重大疾病的健康知情权,艾滋病防治的防线就能进一步前移。强制婚检已经取消,但婚检的必要性不可否认。各地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在缺乏对彼此身体健康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步入婚姻,会带来哪些潜在的危害。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将婚检双方的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对方,不受“为艾滋病人保密”的规定约束。

同时,应加大对隐瞒艾滋病病史的法律处罚力度,而不仅仅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尤其对于因隐瞒病情导致配偶感染的案件,应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让隐瞒病史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两者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不能大于其配偶或性伴侣的健康权。只有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消除公众对于艾滋病患者的误解和恐惧,维护其个人隐私。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毕舸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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