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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你需要知道→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1

《艾滋病防治条例》坚持什么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02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什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0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04

该条例在宣传教育方面有何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05

该条例对公共场所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有何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06

该条例对艾滋病的治疗与救助政策有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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