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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之声》(90):专家谈我国的戒毒制度(五)

由衡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联合创办的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每周一、三、五晚上10点首播,周二、四、六晚上10点重播,敬请收听!

主持人:今天是《禁毒之声》播出的第90期,本期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南省禁毒办副主任、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刘自力。欢迎刘专员参与我们的《禁毒之声》节目。

嘉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刘自力,欢迎大家收听《禁毒之声》。

主持人:刘专员您好,前面我们谈到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很多人搞不清楚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将其混为一谈,您能谈谈这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吗?

嘉宾: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相同点是:

一是决定机关相同,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是派出所;

二是性质相同,都是一种戒毒措施;

三是执行机关相同,都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是执行地点相同,都是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

五是报到时间相同,都是15日内;

六是执行地变更要求相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时间连续计算;

七是社区康复参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期限不同,社区戒毒三年,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

二是对象不同,社区戒毒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从禁毒社会工作角度讲,社区康复人员的防复吸、帮扶、救助、教育和协助管理工作难度更大,社工的提前介入有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两种不同的戒毒措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属性,不能混为一谈。

主持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驾驶机动车辆吗?

嘉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持人:我国现有戒毒模式取得了什么效果?

嘉宾:数据是最好的证明。以衡阳市为例,近5年来,三年戒断未复吸人数逐年增多,2020年三年戒断未复吸人数占所有吸毒人员比为61.84%,2021年占比66.93%,2022年占比71.78%,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充分说明,在我国现有戒毒模式下,吸毒人员是可以成功戒除毒瘾的。

嘉宾:最后,借此机会,我想以一名从事禁毒工作20年的禁毒工作者的身份,对曾经吸食过毒品和仍在吸食毒品的人谈一点体会:只有意志薄弱的人,没有戒不断的毒品。吸食毒品的借口可能有千万条,戒除毒品的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认清毒品的危害。认清毒品对社会、对家庭、对自身的危害,是成功戒除毒瘾的原始动力。

主持人:各位听众,这里是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举报人300元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听完节目大家有什么感想,欢迎拨打衡阳交通经济广播热线0734-2591018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下期节目再见。


来源: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

编辑:程向阳 陈 依

责编:颜灵芝

三审:谢治桂 陈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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